监委12项调查措施,都试用了吗?
【编者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12项调查措施,天津市、区两级监委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严格依法规范权力行使,细化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机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截至目前,16个区监委全部使用了谈话、讯问、询问、查询、留置等5项调查措施,其中,津南区、静海区已经全要素使用12项调查措施。本网制作了《监委12项调查措施,都试用了吗?》,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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