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评】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责是监督
(原标题:【本网专评】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责是监督)
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开启了新的一页。“监察委员会专门负责打‘老虎’”“监察全覆盖就是办案全覆盖”……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不少人心存疑惑甚至误解。
其实,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决不只是惩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督是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位的职责。监察委员会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是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基础,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认为监察委员会是专门打“老虎”的机构,原因在于没有准确理解、全面把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监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对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不是“打虎”“拍蝇”“猎狐”才是反腐败高压态势,严格监督同样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必须重点强化监督职责,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保持党员队伍和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把监督挺在前面,注重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监察。
国家监察同党内监督一样,要把握“树木”和“森林”,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依照监察法开展监察工作过程中,我们面对的大量问题不是犯罪,而是违纪违法,“四种形态”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同样适用。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锋芒和针对性,综合把握党的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要求,抓常、抓细、抓长,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红脸出汗、拉拉袖子提个醒,要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通过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党内监督实现了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全覆盖,国家监察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各级纪委监委要按照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决策部署,聚焦主责主业,集中力量把监督这个基本职责履行好,更加扎实做好执纪问责、依法调查处置等各项工作,推进纪委监委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