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访谈】焦健:积极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编者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市纪委监委网站【访谈】栏目,特刊发部分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职责,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体会文章,敬请关注。


【访谈】焦健:积极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蓟州区纪委监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2018全国两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坚定不移抓好“三进”,切实在依纪依法履职上有大跨越大提升大进步。

着力“进头脑”,牢固树立新的理念。强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学习研究,在系统深入、融会贯通上下功夫,把握本质属性,领会精髓要义,牢固树立新的理念。一要树立政治理念。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必须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承担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二要树立法治理念。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必须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强化法治意识、法治素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坚定不移做宪法和监察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三要树立政策理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制度创新,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新时期的创新发展。必须精准有效运用好“四种形态”政策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努力做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切实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好同志”滑落到“阶下囚”。

着力“进工作”,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必须认真实施、坚决贯彻,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一要认真履行双重职责。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必须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贯通起来,以严密的监督治病救人,以严格的调查彰显法治,以严肃的处置强化震慑,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12种调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运用谈话、讯问、搜查等调查手段,特别是严格运用留置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历史检验。三要强化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党和人民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权力很大,必须正视权力、敬畏权力,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时刻牢记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自觉主动接受同级党委监督,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着力“进改革”,确保实现改革目标。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必须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着力推动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变革,努力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地方经验。一要建立健全纪法贯通机制。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规则,建立健全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连接违纪、违法、犯罪三个层面,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同向发力、精准出击,努力达到一加一大于二或者等于三的效果。二要建立健全法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工作对接,进一步规范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执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制衡的有效机制。三要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乡镇延伸。研究制定乡镇街纪(工)委行使相应监察职责的实施方法和配套制度,审慎稳妥推进乡镇街监察机构的产生组建,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指导,从体制机制上实现对基层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蓟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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