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编者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适应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中央纪委研究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完成调查和审理工作后,经集体研究,提出(拟定)政务处分意见。(2)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政务处分的主要依据是:(1)监察对象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2)监察对象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的,依据《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3)监察对象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4)监察对象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5)监察对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对于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