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要严肃追究
《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本市在制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同时,配套出台了《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怎样追究以及追究方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全面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办法》对《意见》中49项具体责任内容,明确了50种对应的责任追究情形,使得每种责任都能够找到相应的追究和处理方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力、落实责任搞变通等现象能够进行有效约束,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以责任追究的倒查方式,形成强大震慑,保障“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办法》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明确了9种相应的追责方式。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3种,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6种,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同责任追究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保证了责任追究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办法》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办法》还采取科学规范设置责任追究内容、方法、程序等方式保障被追究者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区别责任性质、情节规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到责罚适度、责罚适当。对责任追究不服的,还设置了申诉程序,使有责者受追究,无责者免受处罚。(记者李川实习生杨彬驰王立群)
- 上一篇: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 下一篇:主体责任重于泰山重在落实